
各市州国资委、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法规〔2005〕90号)和《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精神,现就四川省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备案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四川省由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事业单位考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应在四川省国资委注册备案。上述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2005年未在省国资委注册备案的,2007年均应在省国资委注册备案。
中央在川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在四川省国资委办理,也可由集团公司总部统一办理。
二、注册备案的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经所在单位聘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三)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三、注册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注册人员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所在单位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二)提交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三)省国资委对《登记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 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和注册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章。
四、注册备案的时间
从2007年3月20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
五、注册备案的地点
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委托四川省国有资产法律保障协会具体办理。四川省国有资产法律保障协会秘书处地点:成都市西御街16号商业银行大厦25楼2504室;联系人:宋群英、徐佐中;联系电话:86160198。
六、其它事项
(一)为提高效率,降低费用,各市州国资委,各企业(集团)、公司(单位)可以按本通知的精神,统一收集本地区本企业(单位)申请注册人员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后到四川省国有资产法律保障协会秘书处集中办理。
(二)参加2006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注册范围内并符合注册备案条件的人员在领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后,亦应办理2007年注册备案。
(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效期为2年,企业法律顾问因正当理由逾期未注册备案的,应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补办注册手续。
(四)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不收取费用。
附: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2、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注意事项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