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国资文[2007] 41 号)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经委、工业发展局、企业发展服务局),各省属企业,中央驻豫企业,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法规【2004】44号)和《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现就我省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继续教育工作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文件要求,省级注册备案工作机关及其授权的机构可以组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继续教育工作。2007年省国资委委托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组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继续教育,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培训教材统一由省国资委提供。各省属企业参加所在地组织的有关培训,中央驻豫企业可按属地原则在本省办理注册并参加当地执业继续教育培训,也可由集团公司总部统一办理注册。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相对较少的省辖市,可与周边省辖市及时沟通,联合组织培训工作。人员较多的省辖市可以分期分批组织,或与相关单位联合组织。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后,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在《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表》“注册期内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情况”一栏中,认真填写每位法律顾问的受教育情况。重新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暂缓注册。
二、按时完成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经委、工业发展局、企业发展服务局)要按照豫国资文[2004]17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原则,加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的管理工作。
(一)时间要求
2007年注册备案工作从4月份开始起动,8月底结束。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经委、工业发展局、企业发展服务局)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本地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可以根据注册人数的多少,分期分批进行。8月31日之前报省国资委综合与政策法规处,由省国资委统一办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备案登记,逾期不予办理。省国资委原则上不对个人办理注册登记。
(二)申请注册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各1份,仅需复印该证书有注册证号及照片的两页在一张A4纸上);
2、如实填写并经单位盖章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2份。
(三)备案管理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经委、工业发展局、企业发展服务局)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本市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人员先行造册登记,编号归档,制作《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按照注册人员范围(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对注册备案工作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形成汇总统计报告(汇总分析内容提纲见附件3),在集中办理注册登记前将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情况汇总表和汇总统计报告(电子版)报省国资委综合与政策法规处备案(电子信箱:lynncz2211@eyou.com)。
联 系 人: 董红霞 冯 琳
联系电话: 0371-65507026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情况汇总表
3、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汇总分析内容提纲
主题词:综合 企业 法制 通知
附件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注意事项
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申请注册人员须认真填写(样表复印有效)。
2、在《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指定位置粘贴个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后,骑缝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3、《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粗线以下内容由注册机关填写。“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首次注册人员不填“前次注册有效期限”栏目。
4、“企业法律顾问等级”栏目待实行后填写。
附件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情况汇总表
附件3: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汇总分析内容提纲
以下内容请按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分别统计。
1、本地区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总数和分布情况;
2、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总人数;
3、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总人数(具有执业资格);
4、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学历构成和专业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