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企业发展服务局),各省属企业,省直有关单位及中央驻豫企业:
为做好2006年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省国资委决定对2006年需申请注册备案的企业法律顾问进行统一业务培训,同时办理注册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企业法律顾问申请注册人员业务培训班拟举办1期,时间4天,8月21日报到,8月22日至25日参加培训。
二、参加对象
(一)通过2005年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首次注册登记的人员。
(二)2005年1月份注册的有效期届满(至2006年4月30日)需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
(三)愿意参加培训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及法律事务工作者。
三、培训地点
郑州市东明路北段181号梅苑宾馆。(从火车站乘2路至黄河路口站下车向东十字路口北转30米即到,或乘82、40路车至红旗路口站下车向东十字路口南转20米即到。)
联系电话:0371-65797002 65797003
四、培训内容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概况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解析;
(二)《公司法》、《合同法》解读;
(三)如何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如何当好原告与被告;
(四)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五、培训费用
申请注册人员培训费及资料费每人240元(未取得执业资格自愿参加培训人员费用340元),食宿费自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不收取费用。
六、工作要求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企业发展服务局)法规科和各省属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负责同志请及时将培训事宜通知到需申请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并于8月11日前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汇总报省国资委综合与政策法规处。
七、注意事项
请申请注册登记人员参加培训时,携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各1份),如实填写并经单位盖章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2张(粘贴近期两寸免冠照片2张)。届时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参加培训者,不再个别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联系单位:省国资委综合与政策法规处
联 系 人:冯 琳 王 飞
电话(传真):0371-65507026
2006年8月1日
附件: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编号: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身份证号 两寸免冠照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年限 本单位人事部门
骑缝印章
外语语种及水平
最高学历 毕业时间 学校 专业
联 系
电 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工作单位及所在内部机构名称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含
律师资格)及取得时间
现任行政职务及任职时间
执业资格证书 编号: 签发日期: 签发机关:
企业法律顾问
等级
前次注册有效期限
注册期内业务培训、
继续教育情况
所在单位意见:
经考核合格,同意聘任从事企业法
律顾问工作,并申请注册。
(盖 章)
年 月 日
注册机关意见:
符合注册条件,同意注册。注册有效期限
自2005年 月至2007年 月。
(注册印鉴) (注册机关印鉴)
年 月 日
注:1.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在表格粗线以上填写。
2.本表复印有效。
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注意事项
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申请注册人员须认真填写(样表复印有效)。
2.在《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指定位置粘贴个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后,骑缝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3.《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粗线以下内容由注册机关填写。“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新注册人员不填“前次注册有效期限”和“注册期内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情况”栏目。
4.“企业法律顾问等级”栏目待实行后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