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国资文[2005]80号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经委、工业发展局、企业发展服务局,各省属企业:
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及《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人员范围
(一)通过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首次注册登记的人员。
(二)2003年注册的有效期届满(至2005年4月30日)需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
二、注册条件
(一)通过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后尚未注册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首次注册登记:
1、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在本单位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工作;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能胜任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岗位工作。
(二)注册有效期满的企业法律顾问,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重新注册登记: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2、企业考核合格并继续聘任;
3、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4、参加继续教育及累计不少于6日的法律或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三、注册证书管理
(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2年以前由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持证人在申请执业注册备案登记时,须在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机关印章和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注册备案印鉴后,即可持证执业。
(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目注满后,由持证人在下一次注册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四、注册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分工合作。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经委、工业发展局、企业发展服务局应依据本地三定方案的职能划分及实际情况,分工协作,提高效率,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时间要求。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经委、工业发展局、企业发展服务局的法制工作部门应于7月29日前到省国资委办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备案登记工作。
(三)工作原则。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经委、工业发展局、企业发展服务局要按照豫国资文[2004]17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原则,加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的管理工作。按照注册人员范围(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对注册备案工作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在集中办理注册登记前将汇总统计报告(电子版)报送至省国资委综合与政策法规处备案(电子信箱:lynncz2211@eyou.com)。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不收取费用。
五、培训工作
省国资委委托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组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培训,或与相关单位联合组织培训,或委托当地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培训。继续教育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乱收费。
联 系 人: 冯 琳
联系电话: 0371-65507026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