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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培训注册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培训注册的通知
所属分类:地方国资委文件黑龙江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国资委

各市(地)国资监管机构、驻省中央企业、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精神,按照《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培训、注册、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注册对象

  (一)2006年以前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至今未注册备案的人员;

  (二)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效期满,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

  (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考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未注册备案的或需重新注册备案的人员;

  (四)2002年以前由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二、培训注册条件

  (一)申请注册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所在单位聘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或准备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二)重新培训注册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考核合格并继续聘任;

  2.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参加继续教育或累计不少于6日的法律或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培训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3.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三、培训注册程序

  (一)首次培训注册备案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企业聘任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证明。取得资格5年后第一次注册者还应当提交经注册管理机关进行有关业务知识考核合格的证明。

  3.申请注册人员须提交认真如实填写并经单位盖章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在指定位置粘贴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一张)一份。

  (二)重新培训注册备案者,除提交以上文件外,还须提交注册管理机关进行有关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注册备案。培训结束后,由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人:刘光东,联系电话:0451-82877062,传真:0451-82877000,电子邮箱:zcfgc@126.com,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94号409室,邮编:150001)

  四、培训内容

  1.讲解新出台的《物权法》。

  2.剖析企业法律经典案例。

  3.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

  五、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500元/人(含餐费、住宿费及讲课费)。

  六、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详情请登录省国资委网站(http://www.hljgzw.gov.cn)查询或电话咨询。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国资监管机构、驻省中央企业、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有关单位接到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到所属企业、子企业、下属单位及相关单位,传达到每一名从事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确保每一名企业法律顾问都能够及时进行培训注册。

  (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考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及时到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进行注册备案;到其它部门进行注册备案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

  (三)参加培训注册人员必须按文件要求到培训地点报到。逾期或不参加培训的将不再受理,原注册自行失效。

    附件: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2.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注意事项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略)


  附件2
  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注意事项
  
  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1份,申请注册人员须认真填写。

  2.在《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指定位置粘贴个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后,骑缝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3.《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粗线以下内容由注册机关填写。“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新注册人员不填“前次注册有效期限”和“注册期内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情况”栏目。

  4.“企业法律顾问等级”栏目待实行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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